2025年3月6日,辽宁省发布了《辽宁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标志着该省在推动公共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治理能力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作为《辽宁省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细则》围绕数据资源登记的主体、流程、责任、安全保障等方面,构建了一套系统化、可操作的制度框架,为后续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供了制度支撑。
首先,《细则》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主体。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均需作为登记主体,对其掌握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备案。这一规定不仅厘清了责任边界,也有助于形成统一、权威的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为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共享利用打下基础。
其次,《细则》对登记流程进行了详细规范。从数据资源的梳理、分类、元数据采集,到登记申请、审核、公示、备案等环节,均设置了明确的操作路径。特别是引入了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根据数据的敏感程度、使用范围和安全等级,将数据资源划分为基础类、主题类、专题类等多个类别,并分别设定登记标准和管理要求。这种分类管理方式,有助于实现精细化治理,既保障了数据安全,又提升了数据资源的可用性和流通效率。
在技术支撑方面,《细则》提出依托省级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实现登记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将支持数据资源在线登记、动态更新、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等功能,确保登记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细则》鼓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数据接口、数据沙箱、可信计算等技术手段,探索登记数据的深度应用,推动数据资源从“静态登记”向“动态运营”转变。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是《细则》关注的重点之一。《细则》明确要求,登记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防范数据泄露、篡改和非法使用。对于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数据资源,必须在完成脱敏、加密等处理后方可登记。同时,登记机构需建立数据访问日志审计机制,确保数据使用全过程可追溯、可控制。
此外,《细则》还强调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监督与评估机制。省级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的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数据资源目录的完整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以及数据使用的合规性。对于登记不规范或存在虚假登记行为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通报、整改甚至追责。这一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提升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执行力,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从更深层次来看,《细则》的出台不仅是对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制度创新,更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重要基础。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资源登记体系,有助于打破“数据孤岛”,促进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数据共享与协同应用,为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据赋能、社会数据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总体而言,《辽宁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前瞻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既回应了当前数据治理中的现实问题,也为未来数据资源的价值释放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细则》的不断完善与实施,辽宁省有望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走在前列,为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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