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能科技政策研究】2025年3月13日《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精要解读
2025-09-04

2025年3月13日,天津市正式发布了《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继国家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以来,地方层面在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创新。该细则的出台,标志着天津市在构建数据资源管理体系、推动数据资源高效流通与合规使用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也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实施细则》以“统一登记、规范管理、安全可控、开放共享”为基本原则,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范围、主体、流程、职责分工及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在登记范围方面,细则明确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所掌握的数据资源纳入登记体系,涵盖了政务数据、公共服务数据、公共管理数据等多类数据资产。这一规定为数据资源的全面梳理与确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次,在登记主体方面,细则确立了“谁管理、谁登记”的责任机制,要求数据资源的实际管理单位作为登记主体,负责本单位数据资源的申报、更新与维护。这种责任到人的机制,有助于提升数据登记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防止数据资源“虚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在登记流程上,《实施细则》设计了从申请、审核、登记到变更、注销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登记申请单位需通过市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登记,并获得统一的登记编码。这一编码将成为数据资源身份识别的唯一标识,便于后续的流通使用与监管追溯。

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与合规使用,《实施细则》还特别强调了数据资源登记过程中的安全审查机制。登记单位在提交数据资源信息时,需同步提交数据分类分级情况、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数据使用授权机制。这不仅有助于防范数据泄露与滥用风险,也为后续数据交易、共享提供了安全基础。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了数据资源登记后的应用机制。登记完成的数据资源将纳入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并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提供服务。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数据资源,将优先开放使用,推动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应用与价值释放。同时,登记信息也将作为数据资产入表、评估、交易的重要依据,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提供制度支撑。

在监督与管理方面,细则规定由市数据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网信、公安、审计等多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对违规登记、虚假登记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此举有助于维护登记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总体来看,《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出台,填补了地方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构建了从登记到使用、从监管到服务的全链条管理体系。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升政府数据治理能力,也将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未来,随着该细则的落地执行,天津市有望在数据资源确权、流通、定价、交易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也期待该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为全国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提供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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