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企业核心资产。随着数据资源的不断积累与应用,数据资产的价值日益凸显,与此同时,围绕数据资产的侵权问题也愈发复杂。如何认定数据资产侵权,成为法律实践和企业合规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知识产权体系中,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制度为各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保护路径。然而,数据资产具有非独占性、可复制性、多维性等特点,使得其在传统法律框架下难以完全适用现有保护机制。尽管如此,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数据侵权案件时,仍然倾向于借助传统法律标准进行判断,尤其是在缺乏专门立法的背景下,这种做法显得尤为突出。
在司法实践中,数据资产侵权的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数据的独创性与原创性。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或数据集合,法院往往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例如,在一些判例中,法院认为,如果数据的收集、整理、编排体现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和个性选择,即可构成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种做法延续了传统版权保护的基本逻辑,即强调“智力成果”的独创性。
二是数据的商业价值与保密性。当数据资产涉及商业秘密时,法院通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进行认定。该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等。在数据侵权案件中,若企业能够证明其数据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则可主张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认定标准与传统商业秘密保护并无本质区别,但在数据环境下,保密措施的认定更加注重技术手段的运用。
三是数据的使用方式与行为性质。在一些数据抓取、复制、传播行为中,法院会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在“某平台数据爬虫案”中,法院认为,未经许可大量抓取平台数据并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认定方式虽然不完全依赖于传统权利体系,但仍以传统法律原则为依据,体现了司法对数据行为的审慎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传统法律标准在数据资产侵权认定中仍具有适用空间,但其局限性也日益显现。一方面,数据资产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超出了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数据的流通与共享需求与传统权利的排他性之间存在张力。因此,仅依赖传统标准已难以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应对这一挑战,立法和司法层面正在探索更为精细化的认定路径。例如,2023年《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分类分级确权;多地法院也陆续发布数据司法保护白皮书,尝试构建数据侵权的认定标准体系。这些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框架,为数据资产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
总体来看,当前数据资产侵权的认定仍主要依托传统法律标准,但随着数据要素市场的不断发展,构建适应数据特性的新型法律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未来,应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数据专门立法进程,明确数据资产的权利归属、使用边界与侵权责任,为数据流通与保护提供更加清晰的制度保障。
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也应加强合规建设,完善数据管理机制,合理界定数据使用边界,以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只有在制度完善与企业自律的双重推动下,才能真正实现数据资产的合法保护与高效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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