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数据资产正逐渐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实物资产、金融资产不同,数据资产具有非排他性、可复制性、价值动态性等特征,这使其在监管和治理上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如何实现数据资产与传统资产的监管协同,构建一套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首先,数据资产与传统资产在监管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监管路径存在显著差异。传统资产如土地、房产、股票等,其权属清晰、价值可量化、流转可追溯,因而监管体系相对成熟。而数据资产由于其无形性和多源性,其确权、估值、交易等环节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监管协同机制建设中,应注重在保持传统资产监管框架稳定的基础上,引入适应数据资产特性的新型监管工具和方法。
其次,建立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与确权机制是实现监管协同的基础。传统资产的登记制度较为完善,例如不动产登记、股权登记等,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相比之下,数据资产的权属关系复杂,涉及原始数据提供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使用者等多方主体。因此,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平台,明确数据资产的权属归属、使用范围和流转规则,为后续的监管提供依据。
第三,监管协同机制需要在标准体系上实现统一。当前,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其在交易和融资过程中难以被广泛接受。而传统资产如房地产、股票等,已有成熟的评估模型和市场定价机制。为此,应推动制定数据资产评估的国家标准,借鉴传统资产评估方法,结合数据资产的特性,构建包括数据质量、数据规模、数据应用场景等维度的评估体系,提升数据资产的可交易性和可监管性。
第四,构建跨部门、跨行业的协同监管体系是实现数据资产与传统资产监管融合的关键。数据资产的流通往往跨越多个行业和领域,例如金融、医疗、交通等,其监管涉及网信、工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多个部门。因此,需要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与联动。同时,应推动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参与,形成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
第五,强化技术手段在监管协同中的支撑作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在资产监管中具有广泛应用前景。例如,区块链技术可用于数据资产的确权与存证,确保数据资产的流转过程可追溯、不可篡改;人工智能可用于风险识别与预警,提升监管效率;大数据技术可用于资产价值分析与市场监测,为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持。因此,在监管协同机制中,应积极引入技术手段,提升监管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最后,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是监管协同机制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在数据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如《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虽已出台,但针对数据资产的专门立法仍不健全。因此,应加快制定《数据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明确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交易规则、法律责任等内容,为监管协同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数据资产与传统资产的监管协同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登记确权、标准制定、监管体系、技术支撑和法律保障等多个方面协同推进。只有构建起科学、高效、统一的监管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数据资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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